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伟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3民初442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 被告冯伟远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0811.35元、利息1348.43元、费用1997.80元,欠款共计14157.5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二、被告冯伟远应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时止,按信用卡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94元,减半收取为76.97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冯伟远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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