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6********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2445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玲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王玉玲负担550元,被告南建华负担1050元,申请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南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