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2********4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91民初1711号
案号
(2021)冀0791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亚平、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开发区益民五金建材经销部建材货款人民币44761.75元,并以人民币44761.7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本金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经济开发区益民五金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闫亚平、袁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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