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9********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9民初744号
案号
(2021)冀0629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阴倩工资款6,1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龚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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