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2********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3刑初587号 |
案号 |
(2021)冀0123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王海明依法退还被害人张彬重人民币9693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前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