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燕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194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森借款本金6709041元。二、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海森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670904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贾燕利、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贾燕利、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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