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1民初1750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白云飞、白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杨佐学房屋租金33000元。二、被告白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佐学取暖费、水费910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53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被告白云飞、白金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