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21民初1750号
案号
(2021)冀0321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白云飞、白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杨佐学房屋租金33000元。二、被告白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佐学取暖费、水费910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53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被告白云飞、白金华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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