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02民初3791号 |
案号 |
(2021)辽0302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昊辰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2万元借款本金利息8653元,律师费2000元;二、王海琳对2万元借款本金与何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于昊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何平负担(其中的421元由王海琳与何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