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东丽区仁清建材销售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8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529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琼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二、唐琼芳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62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魏志勉、天津市东丽区仁清建材销售中心对唐琼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魏志勉、天津市东丽区仁清建材销售中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琼芳追偿。如果唐琼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04元,由唐琼芳、魏志勉、天津市东丽区仁清建材销售中心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琼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0MA05XJG569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2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