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4********3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84民初3894号 |
案号 |
(2020)粤1284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202601229】。一、被告黄新华、黎海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7854.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二、被告黄新华、黎海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392.75元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支行;三、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对被 告黄新华提供的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拱桥直街一巷二座33号 (七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 0000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2元,由被告黄新华、黎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