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林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3861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文娟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6日以前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438.90元。二、由被告刘文娟支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2020年10月27日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三、被告邱林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436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刘文娟、邱林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