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2410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喻龙、罗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借款人民币1 000 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2 260 000元, 2015年11月13日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1 000 000元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 8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 830元,由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担21 920元 ,由被告喻龙、罗骏承担37 8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赣0103执55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97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