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83民初1351号
案号
(2021)黑0183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赫斌于被告王海涛关于河滨鑫源a栋1单元10层东门及地下停车位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赫斌购房款34万元,饼子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被告贾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王海涛、贾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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