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3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1)黑0183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赫斌于被告王海涛关于河滨鑫源a栋1单元10层东门及地下停车位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赫斌购房款34万元,饼子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被告贾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王海涛、贾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