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10273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4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200 000元;二、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燕借款利息,给付方式:以余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已减半收取),由侯旭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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