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3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10273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4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200 000元;二、被告侯旭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燕借款利息,给付方式:以余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已减半收取),由侯旭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