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2********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3418号
案号
(2021)赣0424执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蔡建华向原告付梅满支付运输石料的运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梅满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付梅满负担43元,被告蔡建华负担5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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