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2735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恢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辉、付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章仕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二、被告罗辉、付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章仕华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8,350元(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被告罗辉、付荣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