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文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302民初2285号
案号
(2021)宁0302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文杲、王学芳向原告王涛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7400元(按照年利率17.4%自2017年4月28日算至2017年7月28日),之后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限被告季文杲、王学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姚学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姚学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文杲、王学芳追偿;三、被告季文杲向原告王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被告季文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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