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895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969145.91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1769410.96元、199734.95元7为基数,分别各自2017年7月21日起、2018年3月29日起,均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袁臻亮应对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969145.91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1769410.96元、199734.95元为基数,分别各自2017年7月21日起、2018年3月29日起,均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中的被告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按四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42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4857元,由被告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袁臻亮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其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0279451A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