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1********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刑初866号、(2019)粤03刑初322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荣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友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少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黄彩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已缴纳,其余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骆丽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魏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单位深圳市普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林琼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九、被告人李洪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十、被告单位上海永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刘思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十二、被告单位沈阳丽晶行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刘李永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十四、被告人宋红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十五、涉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林琼及彭歌代被告单位深圳市普荣贸易有限公司缴交的罚金人民币1737236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