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7********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4560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世纪睿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24419.91元及利息(以24419.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被告武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世纪睿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天津市世纪睿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天津市世纪睿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武建国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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