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2938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41500元,该款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前支付代偿款5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律师费41500元、代偿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大男、谈革新、徐迅捷、朱丹、苏州言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菜博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5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若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大男、谈革新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虎泉路888号13幢113室、115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抵押登记金额75万元、7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20258元,减半收取10129元,由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徐大男、谈革新、徐迅捷、朱丹、苏州言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菜博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5月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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