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0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明华、胡春红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明华、胡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明华、胡春红负担637.50元,被告徐鹏负担512.50元。被告负担的512.5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院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