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4********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3433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闻永华与被告刘清学、苏州云竹峰饮用水科技有限公司、赵东花一致确认三被告共同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双方一致同意三被告共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三、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用1270元扣除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已付款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