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3********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5208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2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权清劳务费人民币167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524元,由被告倪新华负担2424元,原告刘权清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