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忠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7********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5民初546号
案号
(2021)冀0635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忠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的罚息1211250元,律师费12000元。二、被告苏忠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以51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15%计算。三、被告马莉、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1.24元,由被告苏忠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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