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5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3725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2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被告)徐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当期利息2706.67元、逾期利息10266.26元、实付罚息75.88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及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被告(反诉被告)吴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被告(反诉被告)吴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被告)徐欣、被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若被告(反诉被告)徐欣、被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有权就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靖泰里22-2-605-606的房屋(津(2019)河东区不动产权第1031591号)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被告)徐欣负担11944元,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被告(反诉被告)吴迪、被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区杨柳青支行已垫付,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邵义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