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席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1********0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1民初4479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旅馆街北楼负1层2区房间号2、3、5、6、9、18、35、36号的8份《承包经营合同》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二、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被告天津悦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席晨峰共同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给40000元,2020年11月30日之前4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给齐50000元,共计130000元;三、原、被告均同意,如被告天津悦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席晨峰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白艳艳可就尚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向被告天津悦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席晨峰主张尚欠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四、原告白艳艳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南市旅馆街北楼负1层2区房间号2、3、5、6、9、18、35、36号档口腾空交与被告天津悦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回;五、被告天津悦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席晨峰于2020年8月28日共同给付原告白艳艳诉讼费1210.75元;六、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共4843元,减半收取计2421.50元,由原告白艳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