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992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2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焦士英与被告郑超及第三人天津志成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焦士英返还购房款400000元及定金50000元。三、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焦士英购房定金50000元。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郑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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