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宗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5979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解丽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31315元,以及自2020年9月28日至返还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3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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