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慧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4********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693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5202519.0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2018年11月12日后如有偿还,应予扣减)。对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专利权(权利登记号201520549005.x、201520548189.8、201520555471.9、201520548290.3、201520555196.0、201520548271.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运动、李佳佳、李鹏飞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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