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0民初859号
案号
(2021)赣0730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严鹏、程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178803.49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1日利息8641.07元,从2021年4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严鹏、程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