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乔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3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02民初6137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士龙、孟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16676.09元及支付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676.0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15‰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士龙、孟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律师费1515元;三、被告临汾市德晋创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冬喜、张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被告王士龙、孟乔芳、临汾市德晋创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冬喜、张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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