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1民初864号
案号
(2021)皖0221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胜、沙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及罚息12236.03元,共计本息302236.0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二、被告汪胜、沙琼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汪胜、沙琼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汪胜、沙琼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天宇商住楼1幢403室(证号:皖(2018)芜湖县不动产权第0004731号)和被告李月霞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县湾沚镇迎宾大道南侧迎宾小区51幢1102室(证号:皖(2018)芜湖县不动产7权第0004732号),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在拍卖所得价款中,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汪胜、沙琼、李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