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5424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凤茹借款本金14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傅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