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干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9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晓飞、梅自斌、干志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宏宇胶合板厂支付建筑模板款382200元,并承担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损失;二、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全南县宏宇胶合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2元,由被告范晓飞、梅自斌、干志文、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