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军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24民初1414号 |
案号 |
(2021)赣0924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军道签订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宜农商行小借字第156112017120810010003号)。二、被告冷军道、被告熊彩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809.4元,本息合计114809.4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2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被告冷军道与被告熊彩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