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江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8615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4606159】。一、被告苏江洪确认截至2020年9月18日尚欠原告吴国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二、被告苏江洪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国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三、若被告苏江洪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吴国平有权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3日起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剩余未偿还部分;四、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苏江洪担。此费用原告吴国平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苏江洪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吴国平支付案件诉讼费用2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