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6357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29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郭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璐瑶借款7640元。二、被告郭中进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璐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郭鹏、郭中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鹏、郭中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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