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东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2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2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223执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东春、孙长利、王丽娟、康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路占梅粮款99566元;二、被告纪东春、孙长利、王丽娟、康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路占梅利息(利息以9956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7元,由原告路占梅负担2180元,由被告纪东春、孙长利、王丽娟、康金龙连带负担213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长利、康金龙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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