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11********4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5民初7132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4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静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1238.0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2561.04元,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彭静承担。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静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1238.0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2561.04元,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彭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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