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5民初7132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4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静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1238.0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2561.04元,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彭静承担。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静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1238.0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2561.04元,其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彭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