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02民初1187号
案号
(2021)湘050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邵阳市翰林农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261,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4日,剩余利息以3,9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37%自2020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湘e08867的东南牌客车一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137元,由被告邵阳市翰林农庄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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