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蕾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14********0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1499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执2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被告鞠蕾玲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元(共2个月,共计还款6000元);二、2021年3月20日前,被告鞠蕾玲偿还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815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3764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付];三、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计2874.5元,由被告鞠蕾玲负担,被告鞠蕾玲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被告鞠蕾玲未按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任何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鞠蕾玲应一次性偿还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中的全部款项,并且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鞠蕾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千禧园38-2-403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