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兴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9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921执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勃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吴兴东、李晓艳欠本诉原告聂喜军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给付时止;二、驳回反诉人吴兴东、李晓艳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反诉被告吴兴东、李晓艳承担。反诉案件费27797.41元由反诉人吴兴东、李晓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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