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兴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吴兴东、李晓艳欠本诉原告聂喜军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给付时止;二、驳回反诉人吴兴东、李晓艳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反诉被告吴兴东、李晓艳承担。反诉案件费27797.41元由反诉人吴兴东、李晓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