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1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4民初8561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1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令萍、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黄骞借款本金434,500元、利息108,580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合计543,080元;二、被告大庆龙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令萍、潘宇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47,000元及利息中的24,2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金凤对被告李令萍、潘宇上述借款本金中的220,000元及利息中的37,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8元,保全费2,84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令萍、潘宇共同负担,被告大庆龙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金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