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1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8561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1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令萍、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黄骞借款本金434,500元、利息108,580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合计543,080元;二、被告大庆龙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令萍、潘宇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47,000元及利息中的24,2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金凤对被告李令萍、潘宇上述借款本金中的220,000元及利息中的37,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8元,保全费2,84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令萍、潘宇共同负担,被告大庆龙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金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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