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2111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1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珊、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赵珊、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王齐支付借款100万元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 360元,由被告赵珊、谭刚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珊、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赵珊、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王齐支付借款100万元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 360元,由被告赵珊、谭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