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6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946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坤林、江善勇、梁谋荣共同返还原告方奕斌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被告谢坤林、江善勇、梁谋荣共同支付原告方奕斌借款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260000元为计息基数,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已给付16000元利息从中抵扣) ;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谢坤林、江善勇、梁谋荣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656元,原告方奕斌已预缴,由被告谢坤林、江善勇、梁谋荣承担,在上述期限内径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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