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芳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6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2民初588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芳仪向原告廖桂清返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6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廖桂清已预交,由被告谢芳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