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芳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6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588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芳仪向原告廖桂清返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6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廖桂清已预交,由被告谢芳仪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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