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8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3171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浩借款本金5400元;二、驳回原告曾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邱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7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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