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5********7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4332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2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贾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张水喜米店支付货款19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张水喜米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张水喜米店负担16元,由被告贾旭负担1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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