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江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9********4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8民初1533号
案号
(2021)冀0828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军、于江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喜春借款本金260,848.00元,自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166,942.72元,本息合计427,790.72元,并以260,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亚军、于江鑫追偿。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7.50元,保全费4,020.00元,合计15,117.50元 由被告王亚军、于江鑫、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负担11,736.86元,原告白喜春负担3,380.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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