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江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8民初1533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军、于江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喜春借款本金260,848.00元,自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166,942.72元,本息合计427,790.72元,并以260,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亚军、于江鑫追偿。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7.50元,保全费4,020.00元,合计15,117.50元 由被告王亚军、于江鑫、王利军、白淑敏、王利廷、张秀梅负担11,736.86元,原告白喜春负担3,380.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